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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,洪崇晏涉違反集會遊行法、刑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等罪嫌,起訴洪崇晏等4人。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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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審理「三一八學生運動」人士洪崇晏等人,包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案;洪崇晏等人庭訊都表示自己無罪;法官庭末諭知8月24日宣判。

這起案件源於2014年3月的反服貿太陽花學運期間,學生在隔月退出立法院360度行車記錄器議場後,部分民眾仍在立院大門廣場前集會;北市警方於4月11日清晨驅離。

洪崇晏當時怒指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設立黑名單,要求時任分局長方仰寧三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出來面對、下台負責,也被控號召網友包圍警局,當晚即有逾數百名群眾以「路過」為由現身中正一分局前,圍住警局。

包圍警局的過程中,民眾高喊要求方仰寧下台、歸還路權等訴求,也和警方發生短暫推擠衝突,並有聲援民眾在分局牆壁噴漆,向警察丟擲冥紙。

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,洪崇晏涉違反集會遊行法、刑三鏡頭行車紀錄器影片法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等罪嫌,起訴洪崇晏等4人。

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,在去年12月30日宣判,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0條的侮辱罪,判處洪崇晏拘役55日;蕭年呈等3人觸犯妨害公務罪等罪,判處拘役80日、30日與40日,都可易科罰金。

案件經上訴,高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。

洪崇晏主張,他對當天抗議的群眾沒有實質領導能力,不是首謀,檢察官提上訴是行車紀錄器多鏡頭推薦沒有理由的,而且民眾是在看到網路相關訊息後自行集合。

洪崇晏說,當天在場批評的言論在合理範圍內,因為是警方執行勤務有違憲之虞,才做此批評,言論應受憲法保障,也不是針對方仰寧和員警貶抑,無侮辱公署;此外,他是針對警方的行政處分不滿,才批評「無恥、下流、下賤」,在場人員都可拿麥克風發表意見。

另一名被告撒丰安?瓦林及那說,她當時是被「推擠」,不是主動鑽進警方盾牌縫裡,「我是被警察不當執法的受害者」等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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